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81民初950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胡思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