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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1行审155号

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玉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81行审155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郭中轩,局长。

被执行人:李玉东,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泊自然规执罚(2019)W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7日,被执行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四营乡张李庄村集体土地823.84平方米(折1.235亩)建房,其行为属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泊自然规执罚(2019)W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毕木华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芳芳

书记员张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