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内0426行审25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清泉路路西文化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永军,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立伟,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袁凤杰,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杨玉玲,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计生决字[2018]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6日作出翁卫计征决字[2018]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于2018年9月3日对你夫妇违法生育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夫妇2016年4月29日生育第3个孩子,你(们)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肆万元。请于2018年10月6日前到翁牛特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一次性缴纳。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从欠缴之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每月2‰比例加征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或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登记表、调查笔录、户籍信息详情、案件报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及照片。经审查查明,原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3日立案后,经对袁凤杰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核实,因被申请人袁凤杰、杨玉玲分别于2008年1月30日、2015年1月20日各生育一子后,于2016年4月29日又生育一女,违反法律、法规超生一女,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6日作出了翁计生征决字[2018]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袁凤杰、杨玉玲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9年5月8日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袁凤杰、杨玉玲仍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计生征决字[2018]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另查明,原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已更名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认为,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计生征决字[2018]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凤 欣
审 判 员 呼格吉勒图
人民陪审员 牛 成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