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1365号
原告:石光国,男,汉族,1954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特别授权),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连杰,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光国与被告吕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光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光国承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叶中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