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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3民初1365号

石光国与吕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光国;吕连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1365号

原告:石光国,男,汉族,1954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特别授权),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连杰,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光国与被告吕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光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光国承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叶中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