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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81执512号

蒲永华、陈正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永华;陈正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蒲永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陈正敏,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蒲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蒲永华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81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