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蒲永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陈正敏,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蒲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蒲永华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81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