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吴迪,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丰麦园B区。
被执行人:吴海涛,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清水县。
被执行人:张薇,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海涛、张薇给付吴迪代偿借款20000元、利息1522.6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25元,共计21897.64元。经查,被执行人吴海涛、张薇名下无车辆、房屋、土地、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吴海涛、张薇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