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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2398号

德州凯华液压机具有限公司、衡水金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凯华液压机具有限公司;衡水金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陈有芝;徐彦波;赵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2398号

申请人:德州凯华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钟辛庄村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445011115G。

法定代表人:袁宗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衡水金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果子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32013549XU。

法定代表人:陈有芝,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陈有芝,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

申请人:徐彦波,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

申请人:赵玉芬,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德州凯华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金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陈有芝、徐彦波、赵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凯华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陈有芝、徐彦波、赵玉芬的银行存款90000元。申请人德州凯华液压机具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陈有芝、徐彦波、赵玉芬的银行存款90000元。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德州凯华液压机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爱华

书记员季秀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