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2654号
申请人:刘同立,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武江、卢金金,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普选,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
申请人:钟利霞,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
申请人:杨园园,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刘同立与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同立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其他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PZPP1941010317000000002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同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价值9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刘同立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郭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