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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81民初2654号

刘同立、杨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同立;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2654号

申请人:刘同立,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武江、卢金金,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普选,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

申请人:钟利霞,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

申请人:杨园园,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刘同立与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同立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其他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PZPP1941010317000000002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同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杨普选、钟利霞、杨园园价值9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刘同立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郭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