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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12号

钟永梅、何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永梅;何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12号

申请人:钟永梅,女,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何青春,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永梅诉被申请人何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永梅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张烨名下位于遵义市开发区村)(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永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何青春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烨名下位于遵义市开发区村)(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