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5民初425号
原告:郴州丹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路街道青年大道**天一名邸****。
法定代表人:陈捷,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
委托代理人:文丽玲,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钟科,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何小芹,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丹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科、何小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丹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丹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丹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丹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贤忠 二O-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奇锋
书记员陈巧燕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