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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恢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葛永强、崔益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葛永强;崔益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84894243-3,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被执行人:葛永强,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320919197008295217,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住合肥市/div>

被执行人:崔益芳,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32091919720228524X,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住合肥市/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9日以(2019)皖0103执恢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葛永强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证号:合瑶**)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葛永强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证号:合瑶12004:合瑶**iv>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夏映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