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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81民初1886号

李和虎与杨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和虎;杨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民初1886号

原告:李和虎,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3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鹏程,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可,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勇,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和虎与被告杨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鹏程、被告杨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本系朋友关系,被告连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且被告在2019年3月26日已经收到了所有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2019年4月4日被告承诺于2019年4月11日前偿还借款420万元冰箱原告出具借条。截止2019年4月11日止,经双方核算,被告的借款本金420万元仍未归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20万元及年息6%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被告不是借款而是承兑汇票买卖法律关系;2、被告通过退回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仅剩下62.925万元未归还,欠条上的金额是不准确的,应当从2015年拉通核算才能确定实际下欠的金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从2015年起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相互买卖,在2019年3月25日之前的帐款双方已结清。2019年3月25日-26日原告给被告提供价值97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退还部分汇票后尚欠李和虎部分账款。原告向杨可催要所欠账款,杨可于2019年3月27日向李和虎发送转款200万元的汇款底单,李和虎实际未收到该笔转款。2019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算账,被告杨可于向原告李和虎对所欠账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和虎420万元,李和虎用银承共计金额420万元用于支付本人。本人在2019年3月26日已收到上述所有票据,承诺在2019年4月11日前还款420万元现金,本人认可上述票据价值为420万元。杨可在借条下端签名捺印。同月11日被告杨可出具结算单,载明:为明确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4月11日,李和虎向杨可交付的如附表所示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尚未向李和虎支付相应的对价,现杨可认可李和虎所交付的上述汇票的价值为420万元,故杨可仍欠付李和虎的款项为420万元,除此之外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特此确认,杨可签字捺印,结算单下方附有承兑汇票的票号、票面金额为435万元;同月12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债权确认协议”,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可认可未偿还李和虎借款金额为420万元,承诺在本协议签订起三日内归还借款,逾期未归还,杨可自愿承担利息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原、被告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原告当庭出示向杨可微信发送承兑汇票的截图,被告当庭提交其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未反映出2019年3月27日向李和虎转款200万元的记载。 另查明,被告杨可与本院(2019)川0781民初1876号案件原告李某、(2019)川0781民初1885号案件原告刘某某之间存在多次承兑汇票买卖,受李某委托购买700万元承兑汇票未果,既未向李某交付700万元的承兑汇票,也未将上述款项退还李某。

本院认为,被告杨可借票据买卖之名,购买他人承兑汇票后不向委托购买人李某交付票据,收取票据后未向李和虎支付相应的票据款,也拒不说明票据去向,杨可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和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200元,退还原告李和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