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梅英,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万龙,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梅英与被执行人林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闽0121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2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林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林万龙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9)闽0121执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谢启暖 执行员 林 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成樑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