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02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1962725092,地址: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段**。
负责人:谭柏培,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木明、刘凯,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金扬,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县。
被执行人:谢远传,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县。
被执行人:刘招娥,女,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县。
被执行人:梅州市壹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682546010,地,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沟湖珑湖苑/div>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 被执行人谢金扬、谢远传、刘招娥、梅州市壹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4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24438.3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2019)粤1402执5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终结(2019)粤1402执5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402执5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晟
审 判 员 涂军荣
代理
审判员 廖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萍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