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益敖。被执行人青岛绅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林。申请执行人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绅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