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71行初487号起诉人:张礼成,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773。起诉人:钟少东,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777。2019年6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礼成、钟少东的起诉材料,诉称:被诉行政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549号《关于东莞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涉及麻涌镇华阳村的集体土地4.6271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涉案批复系违法违规批地,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7〕549号《关于东莞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本案诉讼费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7年10月20日,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7〕549号《关于东莞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东莞市将……麻涌镇华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45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起诉人认为涉案用地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由于涉案用地批复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的批准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以及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礼成、钟少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余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曾宇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