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03执保191号
申请人:王庆功,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
申请人:赵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王淑俊,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申请人王庆功与被申请人赵俊、王淑俊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7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梅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