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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3执保191号

王庆功、赵俊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庆功;赵俊;王淑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03执保191号

申请人:王庆功,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

申请人:赵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王淑俊,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申请人王庆功与被申请人赵俊、王淑俊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7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梅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