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682号之一
原告:李勇,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邓贵平,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洪桂,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龙潭镇富光村委富美楼66号,现住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蔡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勇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蔡洪桂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屋、车辆及股权等财产。原告李勇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蔡洪桂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269674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蔡洪桂名下的粤L×××××、粤L×××××、粤L×××××、粤Y×××××号小型汽车及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告蔡洪桂占有二分之一份额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1号之三风度国际名苑2栋1602号房产【产权证书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200302316号,建筑面积93.08,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告蔡洪桂持有的惠州市斯力欧照明产品有限公司48%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696740元为限。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保全期限,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正在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动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龙伟永
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谢琛
书记员吴燕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