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地址:安塞区。法定代表人刘怀军,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塞区。负责人张康义,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康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康选,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人,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问兴,女,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人,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许九灵,男,汉族,1944年8月20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人,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惠敏,女,汉族,1952年12月21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人,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斌孝,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西安市周至县人,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赵娣娣,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西安市周至县人,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康义,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申请执行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张康选、张问兴、许九灵、张惠敏、杨斌孝、赵娣娣、张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张康选、张问兴、许九灵、张惠敏、杨斌孝、赵娣娣、张康义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借款3000000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324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申请执行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张康选、张问兴、许九灵、张惠敏、杨斌孝、赵娣娣、张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张康选、张问兴、许九灵、张惠敏、杨斌孝、赵娣娣、张康义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借款本息3067363.51元(截止2017年10月21日为止),以及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执行费33074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发现有执行事由和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及时有效执行案件,将(2019)陕0603执83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陕0603执394号执行案件,进行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3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海龙                          审  判  员        杜志波                    审  判  员        高  涛 二O一九年 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