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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3民初216号

朱春田与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春田;刘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216号

原告:朱春田,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刘永刚,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朱春田与被告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永刚经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付建梅

审判员  李连树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连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