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216号
原告:朱春田,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刘永刚,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朱春田与被告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永刚经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付建梅
审判员 李连树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连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