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1318号原告夷陵区小溪塔峡州路沸腾信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CQJM5X1),经营场所: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峡州路**。
委托代理人: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杜琼,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汪正华,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夷陵区小溪塔峡州路沸腾信息服务部与被告杜琼、汪正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夷陵区小溪塔峡州路沸腾信息服务部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琼、汪正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夷陵区小溪塔峡州路沸腾信息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夷陵区小溪塔峡州路沸腾信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杜琼、汪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夷陵区小溪塔峡州路沸腾信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洪辉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阮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