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323民初2317号

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与吴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吴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2317号

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3L44557436Q。经营者:林伟强,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燕,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吴春华,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诉被告吴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陈 游

人民陪审员  何庆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洁玲

书记员方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