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2317号
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3L44557436Q。经营者:林伟强,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燕,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吴春华,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诉被告吴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陈 游
人民陪审员 何庆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洁玲
书记员方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