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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执保992号

彭某、胡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某;胡界林;王某1;王某2;席卫忠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保99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胡界林,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201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彭某,系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之母。委托代理人谢求桂,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席卫忠,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彭某、胡界林、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席卫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某等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席卫忠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席卫忠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某等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席卫忠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书无财产可供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