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庹子江,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伟,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庹子江与余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黔0524民初4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伟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庹子江工资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庹子江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余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余伟立即履行本院(2017)黔0524民初4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伟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余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余伟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余伟的工商登记,但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法到织金县猫场镇川硐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余伟的财产情况,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本院已向社会发出悬赏公告,依法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余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庹子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天勇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陈宏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