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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473号

王清与柳兴青、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清;柳兴青;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473号

原告:王清,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柳兴青,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黄金广场20铺。 原告王清与被告柳兴青、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