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473号
原告:王清,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柳兴青,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黄金广场20铺。 原告王清与被告柳兴青、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