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苏瑞靖,女,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瑞靖缴纳罚款200000元,负担执行费956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瑞靖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瑞靖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由于本案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苏瑞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债权200000元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张华明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