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金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687276441。法定代表人王明信,经理。被执行人傅玉玺,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725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傅玉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傅玉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傅玉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傅玉玺名下登记有车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傅玉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车辆财产(号牌号码:鲁R×××**)。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