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5861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龙,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刑初335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王龙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王龙未到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龙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9年6月5日,被执行人王龙应向缴纳罚金20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移送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移送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58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文胜
审 判 员 金 歆
审 判 员 石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甄刘发
书 记 员 夏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