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5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张正红,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张正红之子,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曾召恩,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执行人:涂振尧,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执行人:李自恩,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址,系涂振尧之妻。
被执行人:涂家俊,男,1995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址,系涂振尧之子。申请执行人张正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5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召恩赔偿人身损害损失160064元;被执行人涂振尧、李自恩、涂家俊共同赔偿人身损害损失113798元;被执行人曾召恩与涂振尧、李自恩、涂家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曾召恩赔偿张正红人身损害损失160064元,定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40000元(已履行),2020年1月4日前支付40000元,2020年6月1日前支付40000元,2021年1月22日前支付40064元;
二、涂振尧、李自恩、涂家俊共同赔偿张正红人身损害损失113798元,定于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40000元(已履行),2020年8月12日前支付40000元,2021年1月22日前33798元;
三、若曾召恩按上述约定期限完全履行,张正红同意免除曾召恩连带责任;若涂振尧、李自恩、涂家俊按上述约定期限完全履行,张正红同意免除涂振尧、李自恩、涂家俊连带责任;若上述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则张正红可以按(2018)鄂2825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