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6执113号 董某、尚某、王某: 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26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某,王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6240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本案本次执行款为45万元,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2、由被执行人尚某、王某于2019年5月28日前一次性将案件款45万元汇入董某指定的账户。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6执1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2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