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洪卫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新育,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文艳,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新育、文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17日,本院发起全国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本案涉案房产已被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高志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新育、文艳均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漫松
审判员 王 建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易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