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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民初2531号之一

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2531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D2007137224336。

法定代表人:李长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民营工业园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704123650。

法定代表人:钟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砀山县支行(账户:13×××32)的存款197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砀山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97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0年6月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刘存领

审 判 员  苏 蕊

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迷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