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1783号 
申请人:张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玲,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索风雷,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冠县,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越与被申请人索风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索风雷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红色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张越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有效期为申请人张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索风雷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红色小轿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晏航舰审  判  员    钟  茜
人民陪审员    温  萍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欣欣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