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3民初2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
负责人:卢伟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炽南,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镜全,该行员工。
被告:成林洪,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诉被告成林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育文
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
人民陪审员 韩必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咏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