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3796号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90353Y。
法定代表人:吴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乾,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升,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杭州矛矛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525114296。
法定代表人:谢龙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矛矛予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矛矛予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矛矛予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綦晓玥
人民陪审员 张 美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