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许声鹏,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王喆,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解放路饮食公司家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许声鹏与被执行人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04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声鹏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9元及执行费2215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网银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喆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19000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10777.79元,未执行标的为108222.21元及利息。执行费2215元,50元已缴纳,2165未缴纳。申请执行人许声鹏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许声鹏,许声鹏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文 皓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婷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