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8520号 
原告:陕西库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苏,总经理。
被告:陕西云顶伍拾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举超,董事长。
原告陕西库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云顶伍拾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库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淑香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蒋金瑜书   记  员      宗世艳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