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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200号

植素勤、谢明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植素勤;谢明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植素勤,女,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博罗县观音阁镇塘角村委会新围小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211973********。 被执行人谢明财,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连平县上坪镇新田村三塘屋**,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31978********。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8)粤1973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1月2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谢明财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上述判决书为依据)、本案受理费1170元。本案执行费16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人民币116798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明财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三寓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5×××15账户内存款,当日实际冻结616.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后本院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账户内存款进行扣划,得款618.2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568.27元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经向东莞市房管局、国土局、车管所、银行、工商局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明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李锦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