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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03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郭太富、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郭太富;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03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太富,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25号1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郭太富、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刘   翔   宇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