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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4民初731号

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存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存文;刘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4民初731号

原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宝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宝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宏、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存文,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刘少斌,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存文、第三人刘少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本院(2019)闽0504民初198号原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斌、黄梅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颜智斌

审 判 员  王腾飞

人民陪审员  陈丽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吴季阳

书 记 员  黄永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