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4民初731号
原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宝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宝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宏、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存文,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刘少斌,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存文、第三人刘少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本院(2019)闽0504民初198号原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斌、黄梅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颜智斌
审 判 员 王腾飞
人民陪审员 陈丽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吴季阳
书 记 员 黄永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