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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3民初3324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农丰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农丰电;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民初3324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水南路**灯台花苑****1-2间。

负责人:徐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农丰电,男,1964年6月29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农丰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