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6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张运芝,女,1984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孟凡莹,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张运芝与被执行人孟凡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孟凡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运芝借款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提取了被执行人孟凡莹在本院的执行款45665元,并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新海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柳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