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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民初1052号

李圣旭、李晓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圣旭;李晓龙;深圳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智源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连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1052号

申请人:李圣旭,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申请人:李晓龙,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

申请人:深圳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66822F。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乐社区新安一路20号金泓凯旋城11栋A座11A。

法定代表人:唐方清。

被

申请人:河南鑫智源教育信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LB5T83。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盛华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刘裕良。

被

申请人: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94716B。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郑民高速连接线)。

法定代表人:孙自卫。

被

申请人:武连顺,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

原告李圣旭、李晓龙与被告深圳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智源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连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圣旭、李晓龙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深圳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智源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连顺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智源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连顺9000000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丹丹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光

代理

审判员  伦振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