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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02民初1422号

成×与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28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初1422号

原告:成×,住吕梁市。

被告:任×,住孝义市。

原告成×诉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被告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到孝义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提供了原告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汇款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告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在离石区法院起诉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由我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任×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健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