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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700号

杨晓蒙与张艳芬、付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晓蒙;张艳芬;付领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700号

原告:杨晓蒙,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艳芬,女,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

被告:付领会,男,汉族,居民。

原告杨晓蒙与被告张艳芬、付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芬、付领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截止到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为54800元,本息共计为194800元;要求被告付领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6日、2017年9月2日被告张艳芬分别自原告手中借款8万元和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有张艳芬亲自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付领会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张艳芬的上述2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本息,但是二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托还款期限,故诉至法院。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8月26日、2017年9月2日经被告付领会担保,被告张艳芬分两次自原告手中借款80000元和6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2%,并口同约定年前还款,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本息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艳芬偿还借款14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付领会作为担保人,且债务在担保期间,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付领会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另行向主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艳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晓蒙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8月26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付领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