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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84民初2114号

马政与易名、许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政;易名;许伯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984民初2114号

原告:马政,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易名,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许伯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政与被告易名、许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政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马政负担。

审判员  王全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