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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91财保165号

李次伟与赵福杰、孙悦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次伟;赵福杰;孙悦;李津生;张光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91财保165号

原告:李次伟,男,汉族,1949年1月8日出生。

被告:赵福杰,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孙悦,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津生,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

被告:张光信,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次伟与被告赵福杰、孙悦、李津生、张光信因合同纠纷,原告李次伟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福杰、孙悦、李津生、张光信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李次伟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