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91财保165号
原告:李次伟,男,汉族,1949年1月8日出生。
被告:赵福杰,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孙悦,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津生,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
被告:张光信,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次伟与被告赵福杰、孙悦、李津生、张光信因合同纠纷,原告李次伟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福杰、孙悦、李津生、张光信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李次伟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