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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4执268号之一

黄香林、田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香林;田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香林,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田君伟,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黄香林与被执行人田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香林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君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田君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田君伟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3月1日、4月9日、5月5日、6月10日四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田君伟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田君伟名下有银行存款27587.29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并兑付给黄香林。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田君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田君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田君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黄香林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贺兴涛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涂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