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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3执恢303号

田春波、吉林省华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田春波;吉林省华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0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田春波,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西新镇警备路**。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