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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财保41号

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石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财保41号

申请人: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世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志,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即墨区。担保人:青岛圣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城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仕光,经理。

被

申请人: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新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71621B。

法定代表人:石建祥,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石建祥,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人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石建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石建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1495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圣鹏服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即墨区经济开发区盟旺广场南侧、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北侧即转国用(2006)第163号土地一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石建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1495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圣鹏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即墨区经济开发区盟旺广场南侧、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北侧即转国用(2006)第163号土地一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姜明道 关注微信公众号“”